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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拒绝辞职扣押工资,如此强留员工是违法的
作者:wenzhang 日期:2012-09-07 浏览

 一个公司的发展离不开员工,更需要经验丰富的员工。以人为本,没有一个良好的团队公司的运转也会有影响,所以留住人才就是公司的重中之重。然而现今都是无奸不商,很多用人单位留住人才的方法不是采用激励政策,没有满足员工的需求,反而让员工对公司失望。

员工没有了留下来的理由自然会离开。而公司却用扣押员工工资或福利,以此手段来强留员工。

   案例

    林某是一家公司的外贸组长,在那家公司2年,业绩相当不错。不过底薪一直没有提,也没有什么补贴,他想自己出去单做。他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可是老板拒绝,他得理由是外贸部现在都是新人,让他再培训一段时间,他坚持说要走,老板就说你压了一年的抽成几万都还在,难道你都不要了。一年后他又申请辞职,因为他除了靠自己抽成,其他方面根本就没有提升。然而老板还是不肯放走这个人才,林某只好不再接业务,等上一次的抽成拿得差不多就可以自动离职。

 其实林某已经按法规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而用人单位却拒绝,这本身就已经触犯了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用人单位不得剥夺员工辞职权 
    
如果没有和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但他仍然上班至今,这段时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在无劳动合同约束的情况下,林某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无须经过用人单位批准。用人单位以扣押工资来限制林某辞职的做法剥夺了劳动者的辞职权,也违反了劳动保障法律关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在5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等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劳动者多了解《劳动法》的知识,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 林某可以就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解决。